一、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一、請參閱本所網站「新移民專區」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國內現(曾)設有戶籍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滿十四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附)。
四、國內現(曾)設有戶籍者:需提憑喪失國籍用之「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
五、(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及喪失國籍用之「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申請)各一份。
六、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由申請人委託其在台親友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喪失國籍用之「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
七、及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喪失國籍用之「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各一份;如其在台無親友或確有需要者,亦得於申請書中敘明由內政部代為查明。
八、未成年人檢附其父母雙方或外籍生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及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九、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十、男子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喪失國籍而有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檢附我國護照己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十一、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之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十二、辦妥認領或結婚或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檢附認領有效成立證明或結婚證明或我國法院收養裁定及其確定證明。
十三、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背面請書寫姓名)
十四、證書規費(國內申請者請以郵政匯票繳交)。
十五、其他證件。
一、其它,請參考備註欄
一、交付方式:申請人親自領取或郵寄
二、理期限:收件3天內送市府層核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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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5-3喪失國籍申請書.odt 喪失國籍申請書-991130.doc |
範例 | |
其他文件 |
業務機關 | 承辦人員或單位 | 聯絡電話 | 共用收件信箱 | 傳真 | 詳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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