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原住民申請民族別註記,父母應先完成註記,再辦理未成年子女之註記。
四、申請未成年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辦理,父或母單獨申辦時,應另附他方同意書。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提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一、表單下載
一、準備上述文件臨櫃申辦
一、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