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企劃書(含流程表)、人數資料、身分(團體)證等資料申請
一、場地申請方式採用線上申請或公文紙本(親送或掛號郵寄)申請,不接受人工電話預約方式。
一、線上收件、審核、函覆申請者審查結果
一、依照「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
一、申請單位至遲須於預訂使用日30日前主動提出申請。(申請演藝廳場地請於使用日3個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