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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藝術中心場地租借申請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依場地 類別檢附下列資料向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提出

    二、申請使用本中心演藝廳者,其預訂使用日期不得超過申請日期六個月以上。

3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收件、審核、函覆審核結果

4 作業天數

  • 約7天

5 申請資格(可申請的條件為何)

  • 一、依照「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

6 備註欄(重要提醒)

  • 一、申請單位至遲須於預訂使用日30日前主動提出申請。(申請演藝廳場地請於使用日3個月前提出)

  • 承辦機關: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
  • 承辦人員或單位:李岳勳
  • 聯絡電話:(04)26274568
  • 共用收件信箱:cul406@taichung.gov.tw
  • 傳真:(04)26274560
  • 詳細位置:43648 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