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藝廳另檢附活動企劃書、流程表、演(職)員名冊。
二、國際會議廳、戶外廣場及會議室檢附活動企劃書、流程表、人數資料。
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依場地 類別檢附下列資料向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提出
二、申請使用本中心演藝廳者,其預訂使用日期不得超過申請日期六個月以上。
一、收件、審核、函覆審核結果
一、依照「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
一、申請單位至遲須於預訂使用日30日前主動提出申請。(申請演藝廳場地請於使用日3個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