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臺中市,已通報臺中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1年以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區域級以上之醫院開具(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另身心障礙兒童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期間依手冊有效日期認定之)。
(二)補助金額
1.療育費:經社會局審核通過之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之療育項目費用,依收據實報實銷,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核實支付。
2.交通費:申請人應檢具療育紀錄卡憑辦,每月最高補助12次,每人每次補助200元;低收入戶不限次數;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赴診計;同一日於二家以上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進行療育項目者,最多以二次計。同戶幼童同日至同處進行療育以一次計;申請本補助不得同時申請復康巴士搭乘。
3.前2款補助合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4.本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補助重複請領。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轉37588或37525。
受理單位:本市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注意:申請本補助須確認是否已通報臺中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補助起算日為醫檢證明及通報日之後,不得追溯)
1.申請表。
2. 3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受補助對象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療育紀錄卡-交通補助
6.療育紀錄卡-療育補助(需黏貼收據正本)
7.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8.其他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限之寄養契約書、緩讀證明書等)。
9.切結書,如郵局存摺非受本補助對象或申請人須檢附。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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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109年早療補助手冊.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執行計畫.pdf |
業務機關 | 承辦人員或單位 | 聯絡電話 | 共用收件信箱 | 傳真 | 詳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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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公所-社會課 | 田小姐 | 04-26872101 分機 113 | 437 臺中市大甲區民權路5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