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2.未滿65歲且非身心障礙者。
3.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二)補助金額:每月1萬8,000元。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40。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1.低收入戶未滿65歲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申請表。
2.列冊低收入戶證明。
3.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須證明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定傳染病)。
4.入住機構證明。
業務機關 | 承辦人員或單位 | 聯絡電話 | 共用收件信箱 | 傳真 | 詳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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