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臺中市之民眾,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補助金額
經公所派員調查並審核屬實後核發救助金,最高以2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報社會局核定,得提高至3萬元。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39。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一、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
二、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正本。
三、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如里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學生證、在監證明、離職證明、就業輔導登記證明、失蹤證明、最近3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因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管有令狀或暫時扣押令狀、報案三聯單等。)
四、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由申請人提供或由區公所請稅捐機關提供)。
五、申請書。
流程圖 | |
---|---|
申請書 |
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書.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
業務機關 | 承辦人員或單位 | 聯絡電話 | 共用收件信箱 | 傳真 | 詳細位置 |
---|---|---|---|---|---|
大安公所 | 439台中市大安區中山南路3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