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育有未滿2歲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 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4.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5.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6.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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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臺中市育有未滿二歲育兒津貼申請表1070803.docx |
範例 | |
其他文件 |
1070802修正函-作業要點.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