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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協議離婚: 當事人雙方
    二、判決離婚: 當事人之 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3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申請

    二、戶所審核

    三、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4 作業天數

  • 隨到隨辦

5 備註欄(重要提醒)

  • 一、離婚協議書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及查證其身分;需有十八歲以上證明人二人簽名。二、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者,若於民國85年9月25日民法修正前離婚者,由父行使負擔,民國85年9月25日民法修正後離婚者視為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三、判決離婚以確定判決日,調(和)解離婚以調(和)解成立日為生效日期。四、旅外國人與其外籍配偶或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離婚書約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單方提出離婚登記,可予受理,並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日期為準。五、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仍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離婚登記,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

    六、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承辦機關:民政局-中區戶政
  • 承辦人員或單位:中區戶政
  • 聯絡電話:(04)22247517
  • 共用收件信箱:81000@taichung.gov.tw
  • 傳真:(04)2225329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