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協議離婚: 當事人雙方
二、判決離婚: 當事人之 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一、離婚協議書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及查證其身分;需有十八歲以上證明人二人簽名。二、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者,若於民國85年9月25日民法修正前離婚者,由父行使負擔,民國85年9月25日民法修正後離婚者視為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三、判決離婚以確定判決日,調(和)解離婚以調(和)解成立日為生效日期。四、旅外國人與其外籍配偶或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離婚書約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單方提出離婚登記,可予受理,並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日期為準。五、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仍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離婚登記,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
六、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