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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適用法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申請人
    一、當事人。(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二、受委託人。(印鑑證明及例外情形得委託他人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申請

    二、戶所審核

    三、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4 作業天數

  • 隨到隨辦

5 備註欄(重要提醒)

  • 一、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廢止:(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三) 遷出戶籍地。但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三、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託他人代辦者,其授權書內容應列舉授權事項及期間。

    四、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五、本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設籍本市之當事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得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惟委任他人辦理者,應至委任人戶籍地戶政事所申辦。

  • 承辦機關:民政局-中區戶政
  • 承辦人員或單位:中區戶政
  • 聯絡電話:(04)22247517
  • 共用收件信箱:81000@taichung.gov.tw
  • 傳真:(04)2225329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