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
二、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印章)。
五、申請書(各區公所臨櫃領表並提供填表諮詢,若不便臨櫃申辦者,可上網下載申請表或洽詢區公所郵寄辦理)。
六、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一、申請對象:疑似身心障礙者可至各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再至醫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二、申請流程:區公所申請→醫院鑑定→衛生局審核→社會局社政評估專業團隊審查→社會局發文通知申請人至公所領取身障證明。
三、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5351159轉 9或101~120、或04-24752616轉9或202~214、220~227。
四、受理單位:各區公所。
一、區公所申請→醫院鑑定→衛生局審核→社會局社政評估專業團隊審查→社會局發文通知申請人至公所領取身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