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及方式
1.療育費:經社會局審核通過之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之療育項目費用,依收據實報實銷,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核實支付。
2.交通費:申請人應檢具療育紀錄卡憑辦,每月最高補助12次,每人每次補助200元;低收入戶不限次數;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赴診計;同一日於二家以上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進行療育項目者,最多以二次計。同戶幼童同日至同處進行療育以一次計;申請本補助不得同時申請復康巴士搭乘。
3.前2款補助合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4.本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補助重複請領。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轉37588或37551。
申請方式:每季申請,請於受理期間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臨櫃辦理或郵寄(郵戳為憑)申請資料。
注意:申請本補助須確認是否已通報臺中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補助起算日為醫檢證明及通報日之後,不得追溯)
5.搭乘身障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前往療育地點者,該次不得申請早期療育交通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臺中市,已通報臺中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1年以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區域級以上之醫院開具(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另身心障礙兒童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期間依手冊有效日期認定之)。
流程圖 |
通報及申請流程.pdf |
---|---|
申請書 |
早療手冊-申請表、交通及療育紀錄卡.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
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執行計畫-113修訂.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