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65歲,符合下列條件者:
1.低收入戶傷病患。
2.依社會救助法核列之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3萬元,或最近3個月內負擔費用累計5萬元以上。
3.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3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二)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日補助1,500 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
2.依社會救助法核列之中低收入戶每日補助750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6萬元。
3.前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僱用專人看護金額低於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為準,最高不得逾所定上限。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4)22289111#37208。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