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臺中市民眾如家中發生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其他變故等重大事故。訪視小組依據現場訪查情形及家庭財產所得資料審核,其全家陷入困境,經濟現況及家庭支持系統不足以協助度過難關者,發給救助金紓困。
2.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並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一般案件為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有積極就業意願,於最近1個月內已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求職並經輔導且持有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及勞保加退保證明者,則應於就業登記1個月內提出申請);惟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1次之救助。
(二)補助金額
於規定期限內通報受理窗口(里辦公處、區公所)由居住地公所組成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前往訪視評估審核。補助金額依基準表核發1萬元至3萬元不等救助金。
洽詢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37225。
受理單位:現居住地里辦公處及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