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臺中市之民眾,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補助金額
經公所派員調查並審核屬實後核發救助金,最高以2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報社會局核定,得提高至3萬元。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37239。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流程圖 | |
---|---|
申請書 |
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書.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