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法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申請人:一、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二、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三、受委託人。
一、規費為第1份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
二、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
三、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姓名應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如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四、英文戶謄本記事部分僅提供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及死亡、死亡宣告等身分記事資料,若需其他記事請詳塡本表格。
五、出生地之譯音,無相關代碼可參照者,請塡寫本表,其英譯地名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之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
六、未成年人之英文戶籍謄本須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七、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