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一、請參閱本所網站「新移民專區」
二、戶籍資料(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五、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六、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化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申請人曾為我國人配偶其婚姻關係消滅後查無出境紀錄者,免附)。
七、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八、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十、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十一、婚姻狀況證明。
十二、相片二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十三、證明規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
十四、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一、其它,請參考備註欄
一、交付方式:申請人親自領取或郵寄
二、處理期限:收件3天內送市府層核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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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15國籍業務--準歸化國藉申請書.doc 5-4準歸化國籍申請書.odt |
範例 | |
其他文件 |
業務機關 | 承辦人員或單位 | 聯絡電話 | 共用收件信箱 | 傳真 | 詳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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