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隨到隨辦
一、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應俟主要構造完成且鷹架拆除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憑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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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初編釘門牌申請書.doc 初編釘門牌申請書.odt 初編釘門牌申請書.pdf |
範例 |
範例-初編釘門牌申請書.doc 範例-初編釘門牌申請書.odt 範例-初編釘門牌申請書.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