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法建物
申請人:起造人
門牌編釘申請書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建築執照(含樓層附表、起造人名冊、勘驗記錄表等)
用印之設計藍晒圖(含位置圖、各樓層平面圖等)
如委託須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違章建築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狀
最新地籍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最新使用分區說明(向本市都市發展局申請)
初編門牌切結書
初編門牌同意書(土地為共有持分或他人所有時簽署)
位置圖
照片(正立面、客廳、臥室、衛浴、廚房)各1張
依據法規為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3條第2項: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隨到隨辦
一、本項僅單純提供表單。
一、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應俟主要構造完成且鷹架拆除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憑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