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原住民申請民族別註記,父母應先完成註記,再辦理未成年子女之註記。
四、申請未成年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辦理,父或母單獨申辦時,應另附他方同意書。
一、表單下載
一、準備上述文件臨櫃申辦
一、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