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證明書。 二、經父母雙方約定出生者從父姓或母姓之約定書。 三、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一、出生登記同時約定子女姓氏。
一、依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二、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