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記同時約定子女姓氏。
一、依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二、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婚姻狀況證明。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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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子女姓氏約定書.doc 子女姓氏約定書.odt 子女姓氏約定書.pdf |
範例 |
子女姓氏約定填寫範例.doc 子女姓氏約定填寫範例.odt 子女姓氏約定填寫範例.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