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 1、2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一、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二、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但有姓名條例第15 條情形之一者,不得回復本姓。
三、已成年者,得由雙方同意終止收養。終止收養日期應以終止收養書約訂立之日為生效日。
四、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應向法院申請認可。
五、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申請期限: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
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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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07終止收養書約.doc 07終止收養書約.odt 07終止收養書約.pdf 終止收養書約(中英文對照).pdf |
範例 |
19終止收養書約-範例.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