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二、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 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三、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 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四、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五、受委託人。
一、死亡證明書之印信若採預先套印,只要戳記完整且右上角證書字號及醫師姓名與證書字號紀錄完備,雖無醫師印章,仍應採認。
二、申請期限:30日
三、規費:
戶口名簿每份30元。
換領國民身份證每張50元。
四、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