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1、有關監護文件(法定監護者憑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受委託監護者憑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遺囑監護者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法院指定者憑法院文件;親屬會議選定者,憑選定書件;受監護宣告者憑受監護宣告文件)。 2、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得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姐〈3〉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一、適用法條: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二、申請人:1.監護人、2.受委託人
一、申請
二、戶所審核
三、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一、監護宣告之裁定,自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不可於未生效前即受理監護登記。二、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登記,應提憑法院之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