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
二、受託人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法令依據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本所申請,經本所審核資料無誤後提供指定服務。
一、請檢附已填竣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線上填寫、自行送達或以郵遞方式為之。
二、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6)申請目的。 (7)申請日期。 (8)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