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一、機關、團體或個人。
一、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向區公所申請使用並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保證金不予發還。
二、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里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與區公所簽訂使用契約,且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臨時租借經區公所審核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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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
範例 |
線上租借表單填寫說明.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