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
二、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三、大陸地區死亡者,在大陸地區作成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四、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五、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
六、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一、死亡登記
一、申請
二、戶所審核
三、審核無誤受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