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建物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或法院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1份。
二、出租機關放棄優先承購通知書影印本1份。
三、原租賃契約1份,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四、原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過戶承租人戶籍資料1份(最近1個月內)。
五、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建物產權證明書1份(納稅義務人或權利人需變更為新承租人名義)。
六、房屋課稅明細表1份。(若有註記係課徵自用住宅房屋稅率,且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籍於該房屋者,可享優惠租金率,其優惠面積以100平方公尺為限)
一、填製「臺中市市有土地過戶承租申請書」,連同附繳證件送交辦理
一、作業流程:收件→審查(例補正、會勘等)→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