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許可之工程臨時使用道路,非適用集會遊行使用道路。(前述工程不包含新建工程及於道路路面或其上、下直接施作之工程。)
一、本國人及本國法人。
1.本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許可之工程臨時使用道路,非適用集會遊行使用道路。(前述工程不包含新建工程及於道路路面或其上、下直接施作之工程。) 2.所申請理由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須一併檢附相關許可文件。 3.違建施工借用道路,一律不予同意。施工借用道路未檢附建造執照時,應檢附非違建施工切結書。 4.一次申請臨時使用期限為三天。 5.申請借道範圍的周邊應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並由申請人負責安全及清潔。 6.使用道路若有損害公共設施(路面、水溝、人行道、路燈、行道樹…等)應修復後報本公所核備,未修復前若發生國賠事件概由申請人負一切責任。 7.申請人應於五日前送件(扣除例假日),並須檢附交通維持說明及簡圖及使用道路範圍周邊照片。吊車預拌車等大型工程車輛僅可於非交通尖峰時間(09:00~16:00)占用道路,借用範圍施工車輛不得併排停放。 8.審核結果正本由本公所留存,影本通知申請人及相關單位。 9.動力機械行駛路線請逕向公路監理單位申請。 10.該申請路段如有收費停車格,須向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辦理借用及繳費事宜。 11檢附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說明文件一份,請確依文件施作,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