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自(或委託)辦理。
一、為符合中央對直轄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款規定事項,本局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社會團體經費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規範補助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經費舉辦公益活動,並提供申請範例文件供團體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