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央對直轄與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款規定事項,本局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社會團體經費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規範補助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經費舉辦公益活動,受補助之團體其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須 變更計畫者,應報本局核准。 (二)接受補助單位及本局委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團體接受補助經費者,於計畫 執行完竣兩週內,請依規定檢附核定補助項目之 1.支出原始憑證(黏貼於憑證用紙) 2.領據 3.存簿封面影本需加蓋立案圖記,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其中領款收據、存簿戶名、圖記應與團體立案名稱相符) 4.實際支出明細表 5.經費補助收支清單 6.填具計畫績效評估表甲表 送本局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