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之國民,申請人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亦未經收容安置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50萬元 。
二、補助金額: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7,759元。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3,879元。
一、申請人檢附證件填申請表-區公所收件審核-區公所彙整造冊送社會局-社會局核算撥款-送郵局-撥入申請人帳戶。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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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申請調查表.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