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符合以下情形者:
(一)一般生產者。
(二)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二、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1.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
2.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本市生育津貼。
(二)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1.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2.產婦或自然流產、死產者列冊低收入戶之時間若於生產後,於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一般生產者申請嬰兒營養補助亦同。
(3)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設籍本市出生三個月內之新生兒。
(4)以上各款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併一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