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分證影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郵局封面影本。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年滿100 歲以上,設籍臺中市6 個月以上,並且繼續實際居住臺中市之長者,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補助金額:每月6,000 元。
一、申請人檢附證件填申請表-區公所收件、核定—副知社會局—社會局撥款。
1.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實際居住本市之年滿1百歲老人。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