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需詳填購買來源,場所商號名稱、地址、電話)、切結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
三、檢附憑證 掛號單、藥袋、標籤或仿單、說明書、收據或統一發票、購買憑證。
四、足夠檢驗數量 30公克、30粒(如每粒重量小於300毫克,則需50粒)、液劑100毫升、藥粉包15包
一、親自辦理或委託代理人辦理
一、詳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