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往生者身分證及健保卡
二、申請者身分證
三、病情摘要或診斷書
四、基本收費1000元
一、依法令規定:車禍受傷、自殺、他殺、其他意外死亡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司法相驗」,亡者並無上述情形,係為自然死亡(老化)、病死者可向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
一、案家屬過世時,備齊親屬及往生者身分證、健保卡,以及近三個月診斷證明或病歷摘要,至衛生所櫃台進行申請
二、醫師前往實地相驗
三、填發死亡證明書
四、繳費及開收據
五、核印
一、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