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往生者符合一般自然死亡時,申請人申請醫師到宅相驗。
一、設籍於本市或外縣市但停屍於本市者。
二、死亡之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病)或病死者,方可向衛生所提出申請,由衛生所醫師到府行政相驗並開具死亡證明書。
一、行政相驗費用新臺幣1,000元/次(含中文死亡證明書10份,每加1份增收10元)。
二、低收入戶免收費用。
流程圖 |
行政相驗作業流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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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行政相驗申請書及病歷表.odt 行政相驗申請書及病歷表.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