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身分證
二、申請人健保卡
三、往生者身分證
四、往生者健保卡
五、往生者醫療病史摘要(過去就診醫院或診所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摘要或門診就醫紀錄)
一、研判死者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符合行政相驗條件,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以便進行殮葬事宜之過程。
一、往生者符合一般自然死亡時由家屬或申請人填寫申請單
二、檢具相關證件
三、醫師與家屬連繫後將盡速前往行政相驗
四、經醫師專業評估符合行政相驗者開立死亡診斷書
一、設籍於本市或外縣市但停屍於本市者。
二、死亡之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病)或病死者,方可向衛生所提出申請,由衛生所醫師到府行政相驗並開具死亡證明書。
一、行政相驗費用新臺幣1,000元/次(含中文死亡證明書10份,每加1份增收10元)。惟低收入戶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