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單位檢具再利用申請資料時,請依照下表編號順序排列並自主檢查,方能減少審查文件誤繕或疏漏,並可加快審查進度:
二、再利用檢核表與其他所須檢附文件合訂成冊,檢送一式3份送本局申辦。
三、環保署法規列管事業請檢附固定污染源防制措施操作許可證或水污染排放許可證等相關文件;若屬新申請者,請檢附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等相關許可文件。
一、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