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由收件人員依規受理收件並發給領件收據,做為案件申辦的憑據。另如採網路送件,請至內政部數位櫃台依系統操作畫面辦理,系統之操作說明書可至內政部數位櫃台網頁下載使用。
二、計收規費:土地登記案件若需繳納登記規費(如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等),於收件當時依規定繳納。
三、審查:土地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之原因證明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如有錯誤或應予改正事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通知申請人補正。審查無誤後(含公告期滿)即可准予登記,各類案件辦理期限應參考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四、公告:書狀補給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可續辦理登記。
五、登簿及校對:經審查無誤准予登記之案件,續由登簿人員將案件異動資料登載於土地電子資料庫。登簿人員登打完畢後,由校對人員核對其登打內容是否正確,校對無誤後,再異動電子資料庫資料。另地籍異動完成後若涉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尚需移送地價登錄人員登錄新地價,一併異動地價,
六、繕發書狀: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七、異動整理:土地登記完畢後,應即辦理地籍統計,並將登記結果於登記完畢10日內通知稅捐機關,以釐正稅籍。
八、歸檔:土地登記完畢後,除應發還申請人之文件外,應將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或其副本、影本及應註銷之原權利書狀等予以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