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或建物拍定人持憑執行機關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或公正第三人發給 之拍定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 。
一、臨櫃辦理、郵寄到府
一、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法院執行拍賣,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一個月內應由拍定人檢齊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拍賣移轉時,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二、申請人應填妥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 件取得案件收據。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四、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後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五、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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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1108_法院拍賣移轉登記.pdf 1109_登記清冊.doc 1109_登記清冊.odt |
範例 |
1108_登記清冊填寫說明.doc 1108_登記清冊填寫說明.odt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