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設定後,設定金額有變更情事,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價值變更登記。
二、依雙方訂立之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所載變更抵押權內容。
三、登記完畢後抵押權人取得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一、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二、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增加之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三、繳費方式:臨櫃。
四、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跨所申請: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七、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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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
範例 |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填寫範例.pdf |
其他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odt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odt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填寫說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