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權利書狀因破損 、 逕為分割 、 逕為變更等 由登記名義人向該 管登記機關申請換給所為之登記 。(臨櫃,代收代寄)
一、申請人應填妥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應發還之文件。
流程圖 | |
---|---|
申請書 |
申請書.odt |
範例 |
申請須知、填寫說明與範例.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