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二、權利書狀換給切結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一、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滅失,應由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補給登記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給申請人。
一、請檢附已填竣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