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土地建物繼承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繼承人。
二、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
二、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