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或建物拍定人持憑執行機關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或公正第三人發給 之拍定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 。
一、權利人
二、義務人
三、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
二、須於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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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
範例 |
法院拍賣移轉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
其他文件 |
法院拍賣移轉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