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並已向登記機關備查印鑑者,免附印鑑證明)
六、塗銷登記證明
一、已登記之抵押權權利,因債務清償、權利拋棄等,致權利消滅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塗銷所為之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即抵押人、借款人或保證人等)、義務人(即債權人)或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