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登記申請書已填明土地、建物標的之資料管轄機關者免附)
三、住址變更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四、權利書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土地或建物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向登記機關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
二、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