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者免附)
三、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四、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五、請求權人及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證明
六、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一、權利人(請求權人)
二、義務人(登記名義人)
三、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