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書
二、委託書(若由委託人申報)
三、身分證明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為簡化申報地價手續,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一、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天。若第30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第30日為星期六者,則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星期例假日不收件。)
二、郵寄辦理以郵戳為憑,傳真申報以收到傳真文件時間為憑
一、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