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領取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之標售土地價金或囑託登記國有之土地價金。
一、填妥申請書並依地籍清理條例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二、向本府地政局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